大法官會議終於決定就可否動用「急速處分權」凍結「真調會條例」,以及是否審議「真調會條例」兩部分,進行釋憲程序,到底踏出第一步。「急速處分權」是援引德制,一旦採用,當為台灣憲政史立下里程碑。
最重要的是,「真調會條例」從第一條到第十九條幾乎沒有一條不違憲,不違法,其彰明較著不必求諸專家就能縷縷細數,更嚴重的是,形同「戒嚴法」的真調會條例已然動搖了台灣憲政與民主的基礎,上從總統下到平民,從行政院到監察院,從檢察官到法官,無一不受荼毒。國親兩黨沾沾自喜說內有「小人條款」,其實整個條例即小人條例,甚至說是「惡人條例」,絕對是兩蔣戒嚴法的借屍還魂。大法官做出「急速處分」,已是刻不容緩。
舉一個例。911之後,布希政府推出<愛國法>,賦予聯邦調查局向電訊業者包括網路服務供應商或電話公司等,調閱顧客機密資料的「不受限權力」。「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認為違憲,於是提出訴訟。紐約地區法官VictorMarrero最後裁定「愛國法」違憲,違反憲法中禁止不合理搜查的規定,不獨此也,「愛國法」中規定獲聯調局要求提供資料的業者不准透露此事,也已違反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款。
<愛國法>與<真調會條例>相比,只是小焉者。別的不說,即以<真調會條例>第8條第5款來看,其違法亂紀到難言地步。依第5款:「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證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愛國法>只是針對「顧客資料」,哪能望「真調會條例」之項背?
不必「超級比一比」,只要「略略比一比」,就知道「真調會」的權大如天、上天下地,無惡不做。<愛國法>由法定機構FBI行使,「真調會」卻是不折不扣的「藍調會」;<愛國法>只針對電訊業者,「真調會」則包山包海,「有關機關、團體到個人」,無所不至;<愛國法>只關注電訊資料,「真調會」則可以是任何「指定事項」;<愛國法>涉及「顧客機密資料」耳,「真調會條例」從「國家機密」、「營業機密」到「偵查保密」,甚而「個人隱私」,可以說小大不捐,細巨並兼。可不可怕。
<愛國法>只是「小惡」,「真調會條例」則是大惡,「小惡」都判違憲,何況大者蚪
.....2004-10-02【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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