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大選,陳水扁蟬連成功,對泛藍的國親兩黨而言,絕對是不可承受之重,標誌的是黨國云亡、藍天不再,形同二次「倉皇辭廟」(1949年是第一次)。泛藍選後到今天,還處在「不能接受」、「不承認現實」的震撼之中。
就此情境而言,台北市長馬英九公然宣稱國軍把砲口對向總統府;雖然其心可誅,其言可惡,但其情可憫。其實,正透顯泛藍「選輸不甘」背後創痛巨深的撞擊難以平撫。馬英九藉所謂「抵抗權」做了不當的詮釋外,並加以不當的引申。他說:「行政機關對於其他機關有抵抗權的話,那我們國軍是不是可以把砲口對著總統府呢?…我覺得抵抗權對政府,不是政府對另一個合法的機關所作的事情。」馬英九的論調除了選輸想利用軍隊「翻盤」外,還涉及憲政的層次,可一一分疏。
先說「砲口」對「總統府」,老實說,這不是新鮮事。320之後,泛藍發動「七日政變」,首先乞靈的正是「國軍」,(注意,國軍之國,不是「國家之軍」,而是國民黨的「黨國之軍」!)在凱達格蘭大道非法集會時,泛藍高層公開呼籲國軍揭竿而起,而且也放消息給媒體,以為奧援。故而馬英九的「砲口」說,不過老調重彈,就像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狂言:「衝進總統府」一般,荒謬、可議又可笑。
更且,馬英九所說的「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云云,也是荒腔走板,因為「國軍」不折不扣屬於「行政機關」所轄,一旦國軍可以砲火向總統府,自然也可向「其他機關」如立法院。馬英九故意把國軍「第三者化」,好像「國軍」獨立於政府,獨立於「其他機關」一般。可見馬英九比我們的三軍不如,軍隊國家化已不容泛藍操弄,也不容馬英九操弄。
再說「抵抗權」,這不是法律用語而是政治性用語。就法言法,刑法第21條賦予公務員「抵抗權」,刑法明文規定公務員要「執行法令」,但「所屬上級公務員的命令」,一旦「明知違法」,就「不在此限」。故而「抵抗權」不在於對付「另一機關」,而是可以對付所有「不法命令」。「真調會條例」的違憲連立法的國親都承認,都要推動修法,如此彰明顯著,公務員還能執行?還能不使出「抵抗權」?所以不在於是不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而是「明知違法」。
重點是,在「國慶」前夕馬英九請出「國軍」,正是「黨」仇「國」恨下的「亡國」痛言。
.....2004-10-10【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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