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票案」其實是十分簡單明瞭的案件,只問一件事便知是非。若而宋楚瑜真的沒有A中國國民黨的錢,為什麼會把兩億四千八百六十萬元提存於法院,並且註明受取人是「中國國民黨主席」「李登輝」?再者,宋不是主動歸還鉅款,而是因為國民黨立委楊吉雄揭發於前,在百口莫辯之下,宋才為之。更重要的是,無論有沒有「秘書長專戶」,是不是為了「照顧蔣家遺屬」,宋離開黨職甚至脫離國民黨都沒有歸還黨產;這不是侵佔是什麼?
當年宋楚瑜「說不清楚,講不明白」,為什麼陳由豪捐給中國國民黨的錢會「轉入」宋的兒子宋鎮遠的帳戶?中廣盈餘分配與各界捐款會轉入宋楚瑜小姨子陳碧雲與秘書楊雲黛的帳戶?公款與私款混在一起經營,用膝蓋想就知道這不是以私濟公而是以公圖利自己;宋侵佔黨產已明若觀火到不能抵賴的地步。
問題是,這麼彰明顯著的道理,前北檢主任檢察官洪泰文全不理會,偵查期間卻移樽就教「被告」宋楚瑜,最後以「不起訴處分」偵結,洪泰文的違法亂紀是「興票案」可恥的司法第一步。律師莊柏林與徐國勇等人以「新事實、新事證」提出「再議」,遂而有第二次偵辦。經過五位檢察官歷4年之久,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終於以「沒有新事證」簽結,這是在承認並取用洪泰文檢察官「無厘頭」偵查的前提下所做的結論,也就是說,只在檢索莊、徐所提的是否「新」證據,而不在根源處重新思考宋有沒有「侵佔」之實,這不是替洪泰文擦屁股是什麼?
提告律師莊柏林獲知「興票案」簽結之後,明言「從法律觀點,台北地檢署……違反法理和證據法則」但又表示「最近政壇醞釀民親配,……這樣結果可以體諒」云云。莊律師的「同情的了解」在政治層次,不在法律層次。問題是,果然如此,民進黨有什麼「改革」、「進步」可言?再怎麼要「和解」,也不可拿「司法」當交換,再怎麼「民親和」也不能放棄「原則」。
所謂「還宋楚瑜清白」卻是用「公權力」當陪葬品;不可怕嗎?檢察體系從洪泰文到林錦村的一氣呵成,不可怕嗎?
.....2005-01-19【台灣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