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華幹∮台北報導)十大通緝犯之一的陳由豪身在美國隔海放話,並連續現身接受媒體專訪,但由於台美兩國並無邦交,也無相互引渡條約的約束,警界認為要將他引渡回國受審,實是難上加難。
刑事局指出,根據美國移民法,凡在美國犯罪受審,並被判刑確定刑期超過一年者,才會被聯邦法庭以不適合再居住在美國為由,註銷其居留資格並遞解出境,陳由豪在美國從未犯罪,也有正當職業與置產,在這種情形下,我方相關單位要將他引渡回國,可能性微乎其微。
而在重大外逃人犯部分,我方調查局與刑事局國際科是可以透過國際刑警組織,或不成文的「國際慣例」與美方協商,可是還是要視情況而定,畢竟我方沒有管轄權,美國司法部門也要衡量陳由豪在台犯罪的輕重,才能作出決定,不過刑事局承認,以往引渡罪犯回國的作法,並不適用於陳由豪這起個案。
.....2004-03-05【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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