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長順∮台北報導)針對徐自強死刑案大法官會議去年作成第582號解釋,認為應還給被告對同案被告的詰問權,徐因此獲得一線生機。大法官昨天再度做出補充的第592號解釋,將刑事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限縮於當共同被告有不利於己的自白案件才適用。
去年7月大法官第582號解釋,認為最高法院援引的兩件「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陳述得採為共同被告犯罪的證據」判例有違憲,指出被告間也應互相擁有證人詰問權,即共犯間不利己的自白不能直接作為犯罪證據,而應進一步詰問確認。
該解釋完全推翻過去實務做法,影響層面廣,有數千案件必須為了詰問重新開庭傳喚同案被告出庭,引起最高法院強烈反彈,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
.....2005-03-31【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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