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9

 

【核四公投】人民才是主人◎葉博文
2005/7/15
 
 

 2005年6月29日,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其中部份窒礙難行之條文已獲修正,我們特表肯定。唯若干違反「主權在民」精神的條文,仍未修正,令人遺憾。特將尚未修正,且◆待修正之條文彙整如下,敦請行政院能參酌、省思,以期訂立真正落實「主權在民」之公投法。

 公投法第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約為8萬人)。行政院修正版本為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零點三以上(約為五千人)。美國共有27州具有公投制度,其中24州公民具有直接創制(Initiation)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各州並不對公民提案提出太多的要求。在24個具有直接創制的州中,只有9個州要求在提案時須由公民進行連署。而且,這9個州的提案連署門檻也都非常低,僅介於5人(Montana)和100人(Alaska)之間。綜合而言,歐美先進國家在提案階段時要求提案連署的較少,我們要求以100人作為提案掛號連署門檻,如與美國實施公投的各州相較,已屬最高標準。公投法第十二條規定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我們主張本條文宜刪除。連署人只須填寫姓名、國民身份證字號及簽名即可,戶政機關自須負起查對之責。並參酌美國做法,戶政機關查核作業可採抽樣方式進行。同時應開放網路連署,大幅減少查核負擔。政府在其他事務已實施網路作業多年,如:網路報稅...等,相關機制也非常健全,不應再浪費社會成本處理此項業務。透過公聽會或辯論會,使相關資訊公開透明、正反意見充分表達,讓人民作最後的決定。

 公投法第16條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行政院修正版本將立法院提案交付公投之規定,修正為行政機關提案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實施。

 民主國家當行政機關要實施某項政策,認為有必要先徵詢民意,或其政策主張與立法機關有爭執時,即可交付公民投票,由國家主人——人民決定應執行之政策,這是公民投票經常使用之情況,也是民主國家行政官員及人民應具備的基本常識。同時為確保立法院少數黨之權益,避免多數暴力之情事發生,本條文應修正為立法院經1/3委員同意或行政院經院會同意後實施。

 在民主國家,重大的公共政策由人民共同決定,乃是一項基本的民主權利,是故,民不需法律的賦予就擁有公民投票的權利。國會制定公民投票法律,只能規範實施公民投票的程序,使這項權利得以具體實踐,而不能用法律來限制、剝奪人民固有的權利。我們懇切的呼籲行政院與立法院,好好把握此次公投法修正的機會,訂立出符合「主權在民」精神的公投法,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實踐「人民作主」的理想。

(作者為核四公投促進會執行長)

 註:「誠信立國還我民權」第15週活動訊息

活動日期:7月16日

活動地區:彰化市

集合地點:彰化市文化中心

集合時間:上午9:00

結束時間:下午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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