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色地帶國民黨涉違法,政院指違反國徽國旗法與商標法未來修法明確規範並增訂罰則
2004-11-23

(記者溫貴香∮台北報導)中華民國國徽與國民黨黨徽爭議,藍綠再過招。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昨日指出,國民黨已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與「商標法」等相關法令,國徽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任何相同或近似圖案,不得註冊商標、登記團體標章等規定,而且83年3月1日國民黨向經濟部申請服務標章登記,遭經濟部以與國徽類似為由遭到駁回,行政院已指示內政部在三個月內廣徵各界意見,作為修正「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的參考,未來修法時亦會作更明確規範,且增訂罰則。

陳其邁指出,中華民國國徽國旗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1條規定,「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而商標法第23條、第76條復明訂;「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不得註冊為商標」、「國徽國旗或近似之式樣,不得登記為團體標章」。他強調,目前並沒有國旗更改的問題,陳總統提出修正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並不是要修改國徽,而是要明確禁止國徽或近似圖案被其他團體或政黨使用。

陳其邁強調,民進黨的黨徽已依商標法之規範,申請註冊團體標章;反觀國民黨,經向經濟部、內政部查證,不僅從未將其黨徽向經濟部申請註冊,甚至過去在向內政部主管機關作法人登記備查時,也沒有將其黨徽載明於章程中,僅僅在去年總統大選期間,將象徵著連宋合作的「兩人合騎協力車」的圖案申請註冊團體標章。 .....2004-11-23【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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