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炳棋∮台北報導)男子黃瑞麟在85年6月起,連續向七家保險公司各投保金額1000萬的意外險,想不到投保完不到3個月,黃瑞麟就在中國發生嚴重意外,雙腿脛骨中段以下截肢;投保單位之一的國華人壽認為黃瑞麟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向其他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屬於惡意複保險,不願理賠,雙方從一審鬧上三審,最高法院昨日終於做出決定,判決黃瑞麟勝訴,七家保險公司共須賠償新台幣7000萬的理賠確定。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指出,黃瑞麟在民國85年8月2日向國華人壽投保意外險,保額1000萬元,想不到投保不久,就在同月21日在雲南發生車禍,兩腿中下段重度粉碎性骨折,截肢回台後請求保險理賠。
全案一審判決國華勝訴,二審卻出現大翻轉,認為當事人確遭外來突發意外,且人身保險也無複保險限制,改判當事人勝訴。國華各家壽險公司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判決當事人黃瑞麟勝訴。
.....2004-05-28【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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