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報「一中政策」檢討系列三,「一中政策」與日台關係◎賴怡忠。
2004-07-29

「一中政策」與日本的聯繫有兩個面向。一個是與日本曾殖民台灣的歷史有關,即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是如何放棄對台主權?另一個面向則是較為國人熟知的日台關係,亦即日本在處理對台關係上,是否有所謂的「一中政策」?有關日本如何放棄對台主權的部分,實際上牽涉到當時的國際規約,並在爾後成為國際爭辯「台灣代表權」問題的焦點,也相當程度規範了1972年美中「上海公報」有關台灣的文字,在某種程度上設定了日後「一中政策」的範疇與框架。而探討1972年日中建交後的「日台關係」與「一中政策」的聯繫,如能與其他國家「一中政策」的施行相比較,則可幫助我們對各國「一中政策」實踐情形取得一個比較性的觀點。這兩個面向使得任何有關「一中政策」的討論,都無法忽略日本因素。

舊金山和約內容很重要

在討論到台灣戰後安排的國際文件中,主要有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聲明」、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宣言ProclamationDefiningTermsforJapaneseSurrender」、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以及1952年8月5日生效的「日華和約」。在這其中,由於「開羅聲明」、以及「波茨坦宣言」發出時日本尚未宣布投降(日本於1945年8月15日無條件投降),所以這兩個文件,只能算是同盟國(參加開羅會議的美、英、中。參加波茨坦會議的美、英、蘇)對日戰爭的意圖表達,對日本並不具有國際法的約束力。這一切都要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才算最終定案,所以關鍵是看「舊金山和約」寫了什麼。

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的權利、權原、及請求權(Japanrenouncesallright,titleandclaimtoFormosaandthePescadores)。由於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在1952年4月28日簽訂的「日華和約」中(「舊金山和約」於當天正式生效),日本再度表示「...在舊金山合約第二條下,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以及南沙和西沙群島的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ItisrecognisedthatunderArticle2oftheTreatyofPeacewhichJapansignedatthecityofSanFranciscoon8September1951(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SanFranciscoTreaty),Japanhasrenouncedallright,title,andclaimtoTaiwan(Formosa)andPenghu(thePescadores)aswellastheSpratleyIslandsandtheParacelIslands.)。」

在這◆日本只說放棄對台主權,但並未提到向誰放棄。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舊金山和約」之簽署國。同時在「舊金山和約」中也有另外的條文明示「中國」的權利,所以日本並未將對台主權轉讓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是很明顯的。

在「日華和約」簽訂時,因為「舊金山和約」已經生效,所以日本不能將已經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的領土,在「日華和約」中『再度』放棄一次,這也是日本在「日華和約」中採依照「舊金山和約」來進行宣示。換句話說,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宣佈放棄對台的所有權,但是並未表明向誰放棄,既然已經放棄對台所有權,日本也沒有權利說台灣是誰的領土。這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理基礎,同時也規範了日後日本在有關對台地位的作法。

日中建交與日台關係

在日本於1972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公報中,有關台灣的部分列在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領土的一部份,日本政府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立場表示理解與尊重,同時在波茨坦宣言第八條下堅定維持其立場(3.TheGovernment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reiteratesthatTaiwanisaninalienablepartof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GovernmentofJapanfullyunderstandsandrespectsthisstandoftheGovernment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itfirmlymaintainsitsstandunderArticle8ofthePostsdamProclamation)』。

日未承認中國對台主權

在此日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立場的意見是『理解與尊重』,而未表示同意。由於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已經放棄對台主權,所以日本無法對一個不是他領土之地方表達歸屬意見。「舊金山和約」仍然規範了日本在日中建交時,有關台灣問題的作法。

至於另一個問題,是這款牽涉到「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第八條的原文是:「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履行,且日本國的主權侷限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我們(其他同盟國)所決定之諸小島。((8)ThetermsoftheCairoDeclarationshallbecarriedoutandJapanesesovereigntyshallbelimitedtotheislandsofHonshu,Hokkaido,Kyushu,Shikokuandsuchminorislandsaswedetermine.)」。因此,「日中建交公報」是否而與「開羅宣言」有關呢?

針對這個問題,由於日本在「日中建交公報」的用語是『要在波茨坦宣言第八條下堅定維持其立場』,但並沒有提到是什麼立場,重點是日本的作為不能超出波茨坦宣言第八條的範圍,也沒有提到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堅定維持其立場。由於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就已經宣佈放棄對台主權,那麼在1972年九月日本與中國建交時,日本是無法對一個已經放棄的區域(台灣),再宣佈該區域是誰的領土。

日本對台沒有「一中政策」

正因為「舊金山和約」的規範之故,即使在1972年日中建交後,日本官方仍避免對台灣國際地位等問題發表看法,所以日本官方對台灣是沒有「一中政策」的。日本的「一中政策」指的是誰代表中國,即所謂「中國代表權」問題,可在「日中建交公報」第二款中看到。所以當台灣傳媒誤解全世界國家的對台政策,都有個「一中政策」,因此不加區別的將日本對台種種的不友善措施,解釋為是「一中政策」的後果,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同時台灣也必須時刻提醒日本外務官僚這項事實,如同台灣駐美官員在每個新政府上任時,都會利用國會對官員任命的聽證會上,藉由議員的詢問中再度提醒新任官員有「六大保證SixAssurance」,或其他重要文件的存在一樣。

值得注意的是,當年尼克森與季辛吉主導的美中交往完全將日本蒙在鼓裡,尼克森總統在1971年的宣佈不僅使日本感覺被出賣,導致日本由於擔心被美中聯手孤立,所以迅速向北京靠攏而在1972年九月快速與中國建交。但即使在這樣的情形下,「日中建交公報」也並未導致日本在台灣問題向中方的全面傾斜。除了日本有「舊金山和約」為靠山外,中國在當時是基於什麼理由接受這樣的條件?如能對中方的思考理路有基本了解,相信不論是對「一中政策」的研究,還是對其他國家的遊說,都會很有幫助。

最後,關於國內呼籲訂定日本版的「台灣關係法」呼聲,正因為「舊金山和約」給日本一個不需對台灣問題發表意見的保護傘,所以日本對台沒有「一中政策」,也不需要對台灣的未來發言,因此在催生一個符合台灣期待的「台灣關係法」的過程中,要避免因其與「舊金山和約」互相衝突的情形下,導致日本在中國施壓後被迫宣佈「一中政策」以為平衡。這種後果是我們絕不願意看到的。因此要提升對日關係的關鍵,我們可能還是要對「舊金山和約」下苦工吧。

(作者為台灣智庫國際事務部主任) .....2004-07-29【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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