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外交檔案中的「彭明敏案」,美大使館:宣言未主張暴力革命◎王景弘。
2004-09-14

美國大使館的報告摘引起訴要旨,即檢察官指控被告印製七千字宣言,陳述他們的政治目的,要寄給教育、工商界人士及省市議員,煽動他們響應,以達到「採非法手段改變憲法及推翻政府的目的。」

美國大使館的報告正確的指出,起訴書大部份在陳述被告準備「宣言」的過程,而宣言並未寄出,因為台北警察局以起訴書並未說明的方式「立即破案」,並逮捕被告,扣押所有印就的宣言。

這份由陶涵擬稿,林德貴批可的電報,對起訴書作簡單的評論:起訴書稱被告已承認罪狀,並有証據佐証。但是,起訴書所提出的証據似乎只証明彭明敏和他的共同被告共謀及準備印製「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起訴書除了引用「蔣政權」165次外,並未引述宣言內容,對「煽動民眾」及主張「推翻政府」的用語也未明確指陳。因此,彭明敏等被告實際主張以暴力反對政府的程度也不清楚。

四、審判

警總軍事法庭在1965年4月2日,對彭明敏等三人以印製宣言,「圖謀推翻政府」,宣判有罪。美國駐台北大使館在4月16日向國務院發出一份五頁電報,並附謝聰敏的答辯狀和與他弟弟謝世佳的談話記錄。

美國大使館電報在摘要中指出,被告否認指控,並指出宣言並未主張暴力或革命,只是對目前政府的批評。

宣言越過政府容許界線

報告說:宣言顯然「侮辱」總統及其他人的領導能力,指「反攻大陸」不可能,及把「推翻」蔣政權與建立新的民主中國當作目標。宣言並未提台灣獨立,宣言的文字顯示試圖避免明顯的叛亂罪。不過,依當地的標準,這項宣言顯然帶顛覆性。

電報稱,彭案的審判考慮到公關的角度,進行順利。同情彭明敏的台灣人和外省自由派知識分子的人數可能不會減少,但懷疑本案純屬捏造的想法應可消失。雖然這些知識份子大體同意彭明敏對政府的批評,他們似乎承認彭明敏蓄意越過政府容許反對的界線。

大使館報告所附的評語指出,彭明敏原無意聘請律師,但在官方鼓勵下,延聘替雷震辯護的律師梁肅戎,謝聰敏和魏朝廷則由法庭指派律師辯護。他們三人、律師甚至他們家人都有機會當庭陳述他們的辯護意旨,出庭旁聽者包括台灣及外國記者,和像大同公司董事長林挺生等經挑選的民間領袖。

大使館報告國務院說,庭審所得到的事實顯示,彭明敏等三人明顯是參予秘密印製反政府傳單,而這種傳單,即使只是強烈批評蔣介石,依當地標準也是被為是叛亂。因此,本案純屬捏造的疑慮應消失。

但大使館強調,判決並未提出証明彭明敏在1964年要謝聰敏與魏廷朝和他共同「推翻政府」的証據。至於所指控宣言旨在「煽動民眾,使用非法手段改變憲法及推翻政府」一節,事實上宣言似乎沒有明白主張暴力或革命,但至少是暗示主張用極端方式改變政府。

電報評語指出,起訴書極少談到,或引述宣言的事實,似乎証實宣言主要是在批判政府腐化、無能、獨裁和指控包括蔣經國在內的一些特定官員。而且,宣言內顯然未提台灣獨立,而是用台灣「自救」,及呼籲台灣人與大陸人團結,至少顯示其意在避免明顯的叛國罪。

受監視未停止宣傳理念

關於蔣經國放話,彭明敏深受幾位美國人影響的話,大使館電報指出,雖然彭明敏在受偵訊時可能供稱,他的思想受在台灣的美國官員、當地批評政府的雜誌,如文星雜誌,和若干日本人士的影響,但是,在審判中所聽取的証詞,並沒有任何牽連日本人、美國人或共產黨分子。

五、彭明敏表白:發表宣言的動機

彭明敏在1965年11月3日獲特赦釋放,但並未重獲自由,而是被嚴密監視,軟禁在家。但即使如此,他並未停止宣傳他的理念。美國大使館在12月4日發給國務院的報告,便附了彭明敏寫的三篇文章,說明他發表「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的動機,「福爾摩沙公告第一號:台灣的多數問題」,「福爾摩沙公告第二號:台灣的政治犯」。

美國大使館報告說,這三篇文章是彭明敏獲特赦後所寫,由時代--生活雜誌特約記者葉明(MinYEE)帶給美國大使館。葉明在12月1日應彭明敏之約,到他家探訪。彭明敏把三文章交給葉明,請他把文章分送給20位美國朋友。葉明準備再去看彭明敏,拿20位美國友人的名單。

葉明告訴美國大使館官員,彭明敏向他保証,他從未見過報紙刊登的悔過書,他對獲得特赦感到意外。葉明說,他覺得彭明敏好像決心要當烈士,也許他希望再增加刑期可以建立他未來在獨立台灣的領導地位。國民黨第四組副主任盧志華便對他說過彭明敏這種心理,足見彭明敏的心態,在國民黨當局並非秘密。

這三篇文章之中,大使館認為最有意思的是一份未署名,表達彭明敏發表宣言之動機的一篇。大使館稱較早他們也收到由別人轉交的相同文字。彭明敏表示,他是想利用宣言激發以「事實而非虛構,實際而非迷思」做基礎,對台灣當前及未來政治前途的「大辯論」。

彭明敏說,他厭惡台灣知識分子的無能、自滿與懦弱,蓄意要對他們造成鉅大震撼,逼他們面對現實。

彭明敏指出,一千萬台灣人和兩百萬大陸人的唯一出路是設法永遠擺脫糾纏不止的中國內戰,自己成立一個工業化、民主的獨立政治實體,不管它名稱叫什麼。他也認為一旦台灣的新地位獲建立,與共產中國建立某種臨時協議,至最後建立非敵對關係,並非不可能。但這種發展的前提是要終結國民黨政府。

國民黨高壓統治台灣

彭明敏所提供無題、未署名的一篇論述,英文有三頁,分八大項,其中第六項列出宣言所質問的12個問題,可供海內外各界加反思及辯論。「福爾摩沙公告第一號:台灣的多數問題」也未署名,但國務院檔案所存的一份,上面有彭明敏的英文手跡,是要給哈佛大學歷史學系費正清及曼可夫教授。這篇文章回顧國民黨政府崩敗來台,以一個「沒有中國的中國政府」神話,少數大陸人未經民主程序高壓統治台灣多數人民的歷史,台灣人民建國的願望及美國應採取的政策。

「福爾摩沙公告第二號:台灣的政治犯」討論台灣政治犯逮捕、調查、審判及監禁的法律及非法律規定,及對政治犯嚴刑逼供的手段,包括無休止的訊問、毆打、電刑、拔指甲、灌汽油與辣椒水等。彭明敏並未說他受到這種刑求,大使館報告的評語也說並沒有彭明敏受刑求的報告。 .....2004-09-14【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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