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長順∮台北報導)交通部要求中廣公司歸還嘉義分台土地及廣播機器設備,並求償新台幣一千多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判決交通部敗訴,交通部提出上訴後,遭二、三審陸續駁回,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政府於1949年播遷來台後,中廣成為中華民國向對岸發聲的電臺,交通部並於1952年編列,補助中廣在嘉義民雄購買土地用於播音天線鐵塔,由於交通部當年是以補助款名目,撥款給中廣買地,但「補助」的定義不明,長久以來,交通部也一直未管。
直到去年總統大選前,交通部和律師研究後,認為中廣嘉義民雄分台土地及設備,都是國家出資,政府應擁有產權,於是向台北地院提出「返還信託物」的民事訴訟,追討土地,並以中廣「佔用」期間獲有相當土地租金利益等理由,一併請求中廣應給付不當得利1076萬元。台北地院去年六月一審判決,根據行政院新聞局分別於1950年、1957年與中廣簽訂的廣播合約,約中注明「政府將對中廣補助」,都沒有「信託」的字眼,交通部以返還信託物方式興訟,理由並不充分,且中廣當初是以合法購買方式取得土地,交通部訴請返還信託物的主張不能准許,判決中廣勝訴。
交通部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審理後,均認為交通部的撥款確實是補助款,雙方委任關係是指中廣應播放政策所需節目,未包括交通部委任中廣購置財產在內;如何使用補助款,與委任事由無關,駁回交通部上訴,全案定讞。
(記者徐銀磯∮台北報導)針對交通部向中廣索回嘉義分台土地與設備,上訴遭駁回一事,交通部郵電司長鄧添來指出,一切尊重司法判決。他同時表示,雖然按理講,中廣嘉義分台的土地與設備是民國45年由交通部出資所購,但在法理上,其認定是以「登記」為主,登記在中廣名下後,在法律上,很難給交通部公道,唯有通過「黨產處理條例」才有辦法真正解決這個問題。
.....2005-05-06【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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