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7

 

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林志昇、何瑞元
2005/7/13
 
 

"昨天,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這是一個令人感到邪惡的日子,美國被日本帝國以海空軍發動武力偷襲並攻擊......."美國羅斯福總統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演說之後,隨即美國國會向日本正式宣戰,接著十二月九日中華民國的蔣介石也發表對日本宣戰的聲明。

太平洋戰區的開端

台灣(福爾摩莎)和澎湖群島在一八九五年時,根據馬關條約已經割讓給日本。在國際法中,日本於一八九五年以後擁有上述地區的主權是毫無疑問。在太平洋戰爭時期,歷史紀錄明確顯示,所有軍事武力攻擊日本主要四座島嶼及台灣(福爾摩莎)和澎湖群島皆由美國軍事力量主導。同時,中華民國確實沒有參與這些軍事武力攻擊,因此,有一點非常重要的是:根據過去戰爭實例,美墨戰爭、美西戰爭等等的事實,在交戰結束後,美國是這些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

 一九四五年八月六日、九日,美國在日本上空丟下兩顆原子彈,八月十五日日本宣佈投降。之後,美國部隊即在台灣駐軍,而且在九月一日美國海軍第38機動部隊船艦到台灣等候,載送美軍戰俘一千名到馬尼拉。九月二日,美軍麥克阿瑟將軍,指令所有在台灣之日本陸海空軍與後備軍之高級將領,向蔣介石(指中華民國軍事武力)投降。

 對台灣(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下稱"台灣")的軍事佔領,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是很重要的。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中國(下稱ROC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麥克阿瑟將軍對蔣介石發出命令,並且大元帥(指蔣介石)接受了命令,這是一個主導者與代理者之間的關係。

美國犯下三大錯誤

中華民國軍事武力,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接受了日本軍隊的投降。中華民國官方立即宣稱受降典禮這天為"台灣光復節",顯然這樣的宣告是違反戰爭法的。美國政府沒有努力及時糾正這個錯誤,實在令人遺憾。這是交戰結束後,美國政府處理台灣事務時,犯下的第一個主要錯誤。

中國流亡政府霸佔台灣

 根據一九零七年海牙公約的規定,只能夠把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日期作為對台灣軍事佔領的開始,進一步說,軍事佔領的執行是由"軍事政府"主導,而美國正是委託ROC(中華民國)對台灣的軍事佔領,在台灣的USMG(美國軍事政府)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已經算是成立了。

 一九四五年十一月,ROC(中華民國)政府宣告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同時,對於台灣人民男性的軍事徵召法令隨即生效。片面宣告對佔領區人民的集體歸化與軍事徵召的作法,都是違反國際戰爭法的。美國政府沒有努力及時糾正這些錯誤,也是極為令人遺憾。這也是交戰結束後,美國政府處理台灣事務時,犯下的第二個與第三個主要錯誤。

一九四九年末,由於在中國的國共戰爭激烈,潰散的ROC(中華民國)部隊和政府官員逃難到台灣。一九五零年初,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可說是"具有兩種不同身分",一為"擁有次要佔領權國身分"(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開始),在台灣執行"有效的領土控制"。同時它也是"流亡政府"(一九四九年十二月開始)。然而,關於對台灣的主權之轉移必需是依據戰後的和平條約作決定,所以,一九五零年初,中華民國政府早已清楚它不擁有台灣的主權。因為一九四三年的開羅新聞聲明以及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都是屬於戰爭結束前的「主張」,台灣的最後處分決定,應該是依據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為準。

美國握有台灣處分權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開始生效。條約裡第2b條,明文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然而,卻沒有指定一個接收國,這是一種"懸空的割讓"。根據條約第4b條:日本承認,台灣的最後處置與支配由USMG(美國軍事政府)主導。根據條約第23條:確認美國是主要戰勝國也是主要佔領權國。條約中第2條與3條提到的任何地區,美國軍事政府有權力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所謂"財產"property在英文裡包含權狀即"主權")處分權與支配權。

 我們都知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然而,中華民國政府沒能保住它的合法地位,而且在一九四九年末流亡到台灣。一九五二年四月底,SFPT舊金山和平條約開始生效,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不是被國際間承認的合法政府,它僅僅是在法律上的次要佔領權國與流亡政府身分罷了。

 基於這個認知,自一九五二年四月底,直到現在依據國際法和美國憲法,台灣地位分析是可以直接整理,顯示出來,不容置疑。美西戰爭以後,波多黎各和古巴的情勢調查,提供了這個必要的法律背景,台灣地位已是非常明顯,那就是美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太平洋戰區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換句話說,就是「台灣等同美國屬地」。

 (作者為「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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