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第509號解釋。
2004-04-28

副總統呂秀蓮控告新新聞誹謗官司,整個爭執焦點,幾乎圍繞在大法官第509號解釋,究竟適不適用於民事訴訟;究竟什麼是509號解釋?509號解釋文是89年7月7日大法官會議在基於捍衛台灣新聞自由立場的前提,為減輕訴訟案中的被告(媒體)舉證責任,普遍被視為有利保障新聞自由的解釋文。

大法官認為,儘管媒體不能證明其言論的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具有善意性質,就不可課以誹謗罪。而檢察官或自訴人要負起「被告故意誹謗」的舉證責任,法官也要負起調查真實的義務。

大法官蘇俊雄曾在釋字509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提到,現代社會資訊流通快速,如果要求新聞媒體的報導必須詳盡查證,否則就可能涉及誹謗,這將會造成「寒蟬效果」(chillingeffect),使媒體畏於發表言論而嚴重影響言論自由所能發揮的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大法官509號解釋文的精神,主要是援引了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的「紐約時報對蘇利文」案例精神。當時,美國阿拉巴馬州蒙歌馬利市警察局長蘇利文,認為紐約時報刊登一篇暗指自己鎮壓並力圖消滅黑人民權運動的廣告,由於廣告中有幾處細節失真,因此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誹謗,經阿拉巴馬州一、二審,蘇利文皆勝訴,並獲償50萬美金,但紐約時報不服,上訴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9票對0票一致否決了一、二審判決。

該判決認為讓新聞媒體保證每一條新聞報導都真實無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即使報導細節失實,有損當事人名譽,也不能成為壓制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理由,也才能賦予言論自由生存的呼吸空間。

.....2004-04-28【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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