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件當選無效訴訟,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規定,其訴訟程序原則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應就其所主張被告具有法定當選無效之事由負舉證責任。選舉法庭之職責乃依兩造所提出之證據方法,認定是否足以證明其相關之主張陳述為真正,據以判斷是否該當原告主張之法定當選無效事由,進而在當事人之聲明範圍內予以判決。至於查明確認三一九槍擊事件究係何人所為,而就各項事證上之疑點予以調查,係刑事偵查機關之職責,受理當選無效訴訟之選舉法庭,並非犯罪偵查機關,且本件訴訟程序係採當事人主義,因此以上即非本院所應職權究明之爭點。
又選舉法庭亦非究明行政疏失或政治責任之權責機關,因此就各項國安疏失之原因及國防部限制留守人員外出投票是否裁量失當等亦非本院所應職權調查之事項,原告屢以本院應究明上述疑點及事項,容有誤認。
且縱認原告關於被告自導自演三一九槍擊事件之主張屬實,亦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第2、3款之當選無效要件未合,已詳如前述,則原告再以「辯論程序終結後,有美國方面研究手槍及病理學之專家雷菲柯夫先生(Mr.WarrenLevicoff)及英國方面鑑定手槍及彈道之專家提爾內先生(Mr.RobertTilney)於詳細檢視本案相關資料後,明確表示其等之專業意見認為本案被告陳水扁下腹部之傷口並非以任何形式之槍械所造成之槍傷。
由於被告陳水扁下腹部之傷口如確定非為槍傷,則已可證明被告並非於93年3月19日下午1時45分左右於台南市金華街掃拜票時遭不明人士槍擊,則所謂『三一九槍擊事件』即純屬被告等自導自演,用以妨害原告競選、妨害選舉權人自由行使投票權及使選舉發生不正確之非法方法。」為由,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傳訊專家證人雷菲柯夫先生及提爾內先生,核無必要。
.....2004-11-05【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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