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畸形主權與美國軍事佔領權的因果關係(上)◎廖亮和。
2005-02-03

去年十月廿五日,也就是台灣的光復節,將卸職的美國國務卿鮑爾,在中國北京的記者會上公開表示,台灣並未獨立,因而並不享有國家主權(Taiwanisnotindependent,itdoesnotenjoysovereigntyasanation.)布希總統上台以來,反對台灣獨立、公投、制憲、更改國號、變更外館以及國營企業名稱,中華民國或台灣徒有主權獨立國家的形式條件,但卻像被美軍或聯合國軍事佔領的伊拉克與阿富汗,行使主權的實質條件完全被剝削。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戰投降後,盟軍至今仍未宣佈結束佔領台灣,復以舊金山和約並未決定台灣主權歸屬,尤其美國又以國內法制定台灣關係法,無異坐實台灣至今仍為美軍佔領地。國內有關主權論述最力的代表人物,丘宏達從未論及美軍的佔領權。陳隆志雖曾分別述及盟軍與中華民國的軍事佔領,但並未深入探討。主張台灣業已完成事實獨立地位的沈建德,對美國軍事佔領權有甚多辯駁意見,茲特就其認定舉出不同的見解,以就教高明。

美軍事佔領鐵證如山

沈建德認定1952年4月28日廿二時卅分,盟軍總部宣佈解散,並結束日本的佔領,更引述舊金山和約第六條,盟軍撤離日本境內,最遲不得逾越和約生效日的90天內,從而主張美國軍事佔領權對台灣而言已不存在,並指摘繼續在台灣境內的中華民國為非法統治。沈建德的說法,驗之於事實,美軍並未依約撤離日本。美軍雖然宣佈結束日本的佔領,卻又以另訂「安保條約」,而仍繼續在日本駐軍。顯然沈氏並未觀照全局,而僅以片面條文解讀。美國雖然結束日本的實質佔領,但是並未結束對台灣的軍事佔領權。舊金山和約第四條(b)項規定,「日本同意美國軍事政府或依其指示於第二條(台澎群島)及第三條(北緯29度以南之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孀婦岩以南之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及琉璜列島)所載之任何地區內,所進行之日本財產及國民的處分,皆具效力。」舊金山和約簽署時,台灣為中華民國所實質佔領,但和約第23條所載的日本主要佔領權之美國,竟對實質佔領台澎群島的中華民國,具有排他性的處分效力,可見中華民國乃是位於「主要佔領權」美國其下的「次要佔領權」。身為主要佔領權之美國,自舊金山和約簽署至今,從未宣佈結束對台灣的軍事佔領權,足證軍事佔領權並非以實質佔領為必要,當然更可無視次要佔領權的中華民國之同意與否,直接決定台灣的法律地位與人民的命運,這些行為包括台灣關係法的制定與三個公報的聲明。

中華民國僅為佔領當局

杜魯門總統任內主導舊金山和約的杜勒斯,艾森豪上台後出任國務卿。一九五四年二月七日為「中(華民國)美協防條約」,親赴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秘密證詞備詢。當其答覆大牌參議員傅爾布萊特與史巴克曼的質疑,曾告以中華民國在台灣僅為佔領當局(OccupyingPower),其地位與美軍在琉球與巴拿馬運河區一般。並謂條約中的雙方「領土」慎選使用territories一詞,並未意含主權(sovereignty)。台澎群島與美軍西太平洋島嶼雖同列為「領土」,但雙方祇屬「佔領當局」而已。有關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地位,杜勒斯回答摩斯參議員,中華民國雖享有美國之法律承認,但理論上仍是一個位於「外國土地(Alienland)」上的「流亡政府(governmentexile)」。當時舊金山和約已生效三年,日本早已放棄台灣主權,台灣又未獨立,杜勒斯所指之「外國」,既非「台灣共和國」,更非日本,當然是指「主要佔領權」之美國。上述史料刊載於參院外交委員會歷史文獻(HistoricalSeries)第七集第309至第356頁,前駐美副代表沈呂巡曾就部分內容摘錄,刊載於1979年12月21日聯合報第2版。

蔣介石屈服於美國力量

曾任蔣介石侍從多年的周宏濤,在其「蔣公與我」的回憶錄,坦承美國曾在韓戰爆發前要求蔣介石向聯合國提出託管台灣,蔣經國也在《風雨中的寧靜》一書中,述及蔣介石表示「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為共匪奪取而入於俄國勢力範圍,使其南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余必死守台灣,絕不能交歸盟國。」美國解密的外交檔案,證明國務院曾由副國務卿魯斯克(甘◆迪時出任國務卿)主持一個周詳的「驅蔣計劃」,準備適當時機付之實施。國務院正式記錄載有韓戰爆發前一個月,蔣介石密函杜魯門,蔣答應退休,以交換杜魯門改變放棄保衛台灣的政策。美國對鐵腕統治台灣的蔣介石,都有逼迫向其屈服的力量;日後對於民選的陳水扁也毫不避諱舉世的側目,隨時加以干預其言行,美國對台灣是否具有軍事佔領權存在,已思過半矣!(本文作者與美籍作家何瑞元著有「台灣主權絕症與美國解藥」一書) .....2005-02-03【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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