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鼓勵全民寫作,提倡文學風氣,展現台中縣之人文
特質與風貌。
二、指導單位:台中縣政府•台中縣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台中縣立文化中心•財團法人台中縣文化建設
基金會
四、承辦單位:台灣日報《台灣副刊》
五、參選資格:
(一)本籍台中縣。
(二)曾設籍台中縣一年以上者。
(三)曾於台中縣就學、服務一年以上者。
(四)目前於台中縣就學、服務、居住者。
(五)參加報導文學類者不受以上資格限制。
(六)同一文類曾連獲兩屆者,兩年內不得再參加該獎項。
六、獎項:
(一)文類、字數與件數:
“分短篇小說、散文、新詩、報導文學四類。
(短篇小說:三千∼八千字。
散文:二千∼五千字。
新詩:五十行之內。
報導文學:六千∼一萬五千字。(內容以台中縣風
土人情為限)
〈參選者每人至多參加兩類,每類以一件為限。
(二)獎勵:
“獎額:(1)短篇小說:首獎為洪醒夫小說獎,甄選乙名
,其餘不分名次甄選五名。
(2)散文、新詩不分名次甄選六名,報導文學不
分名次甄選三名。
(3)作品水準若未臻理想,依決審委員決議,得
以減額贈獎。
(獎金:(1)短篇小說首獎獎金新台幣捌萬元整,獎牌乙
面。
(2)短篇小說、散文、新詩每名新台幣肆萬元整
,獎牌乙面。
(3)報導文學每名新台幣伍萬元整,獎牌乙面。
〈得獎作品由台灣日報《台灣副刊》擇優發表。主辦單位得
以結集出版,不另支付版稅,惟出版後須贈各得獎者成書
十冊;亦得以任何形式(如上網、光碟、有聲出版…等)
做為推廣文學創作活動之非營利出版。
七、評審:由承辦單位負責初審資格審查,另聘請知名作家、
學者組成決審委員會評選。
八、收件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郵戳為憑
)。
(二)地點:台灣日報《台灣副刊》(407台中市文心路三
段361號)。
台中縣立文化中心圖書組(420台中縣豐原市圓
環東路782號)
九、揭曉及頒獎: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於台中縣立文化中心及台
灣日報《台灣副刊》公布得獎名單,頒獎時
間及地點另定。
十、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經發現資格不符、冒名頂替,或抄襲等觸犯任
何著作權之情事者,一律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獎牌,並
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二)參選作品不得同時一稿兩投,並須未曾得獎及發表者(
含網路、校園文學獎及刊物)。
(三)參選者請檢送戶口名簿及身分證之正、反兩面影本,或
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乙份。文稿不得書寫姓名,另紙
詳附:真實姓名(發表時可用筆名)、身分證字號、詳細戶籍
地址(含鄰、里)、聯絡地址、電話、個人簡介、生活近照乙
張。作品請用有格稿紙繕寫清楚,或以電腦列印(A4格式)
。
(四)稿件一式四份,並一律以掛號郵寄,於封套註明「中縣
文學獎」及應徵類別,恕不退件。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以隨時修訂並公布。.....2004-05-03【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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