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中縣文學獎徵獎辦法
2004-05-03

一、宗旨:鼓勵全民寫作,提倡文學風氣,展現台中縣之人文

特質與風貌。

二、指導單位:台中縣政府•台中縣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台中縣立文化中心•財團法人台中縣文化建設

基金會

四、承辦單位:台灣日報《台灣副刊》

五、參選資格:

(一)本籍台中縣。

(二)曾設籍台中縣一年以上者。

(三)曾於台中縣就學、服務一年以上者。

(四)目前於台中縣就學、服務、居住者。

(五)參加報導文學類者不受以上資格限制。

(六)同一文類曾連獲兩屆者,兩年內不得再參加該獎項。

六、獎項:

(一)文類、字數與件數:

“分短篇小說、散文、新詩、報導文學四類。

(短篇小說:三千∼八千字。

散文:二千∼五千字。

新詩:五十行之內。

報導文學:六千∼一萬五千字。(內容以台中縣風

土人情為限)

〈參選者每人至多參加兩類,每類以一件為限。

(二)獎勵:

“獎額:(1)短篇小說:首獎為洪醒夫小說獎,甄選乙名

,其餘不分名次甄選五名。

(2)散文、新詩不分名次甄選六名,報導文學不

分名次甄選三名。

(3)作品水準若未臻理想,依決審委員決議,得

以減額贈獎。

(獎金:(1)短篇小說首獎獎金新台幣捌萬元整,獎牌乙

面。

(2)短篇小說、散文、新詩每名新台幣肆萬元整

,獎牌乙面。

(3)報導文學每名新台幣伍萬元整,獎牌乙面。

〈得獎作品由台灣日報《台灣副刊》擇優發表。主辦單位得

以結集出版,不另支付版稅,惟出版後須贈各得獎者成書

十冊;亦得以任何形式(如上網、光碟、有聲出版…等)

做為推廣文學創作活動之非營利出版。

七、評審:由承辦單位負責初審資格審查,另聘請知名作家、

學者組成決審委員會評選。

八、收件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郵戳為憑

)。

(二)地點:台灣日報《台灣副刊》(407台中市文心路三

段361號)。

台中縣立文化中心圖書組(420台中縣豐原市圓

環東路782號)

九、揭曉及頒獎: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於台中縣立文化中心及台

灣日報《台灣副刊》公布得獎名單,頒獎時

間及地點另定。

十、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經發現資格不符、冒名頂替,或抄襲等觸犯任

何著作權之情事者,一律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獎牌,並

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二)參選作品不得同時一稿兩投,並須未曾得獎及發表者(

含網路、校園文學獎及刊物)。

(三)參選者請檢送戶口名簿及身分證之正、反兩面影本,或

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乙份。文稿不得書寫姓名,另紙

詳附:真實姓名(發表時可用筆名)、身分證字號、詳細戶籍

地址(含鄰、里)、聯絡地址、電話、個人簡介、生活近照乙

張。作品請用有格稿紙繕寫清楚,或以電腦列印(A4格式)

(四)稿件一式四份,並一律以掛號郵寄,於封套註明「中縣

文學獎」及應徵類別,恕不退件。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以隨時修訂並公布。.....2004-05-03【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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