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中縣文學獎徵獎辦法
2005-05-03

 一、宗旨:鼓勵全民寫作,提倡文學風氣,展現台中

縣之人文特質與風貌。

 二、指導單位:台中縣政府•台中縣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台中縣立文化中心•財團法人台中縣

文化建設基金會

 四、承辦單位:台灣日報《台灣副刊》

 五、參選資格:

 (一)本籍台中縣。

 (二)曾設籍台中縣一年以上者。

 (三)曾於台中縣就學、服務一年以上者。

 (四)目前於台中縣就學、服務、居住者。

 (五)參加報導文學類者不受以上資格限制。

 (六)同一文類曾連獲兩屆者,兩年內不得再參加

該獎項。

 六、獎項:

 (一)文類、字數與件數:

 “分短篇小說、散文、新詩、報導文學四類

 (短篇小說:三千∼八千字。

 散文:二千∼五千字。

 新詩:五十行之內。

 報導文學:六千∼一萬五千字。(內容以

台中縣風土人情為限)

 〈參選者每人至多參加兩類,每類以一件為

限。

 (二)獎勵:

 “獎額:(1)短篇小說:首獎為洪醒夫小說獎,

甄選乙名,其餘不分名

次甄選五名。

 (2)散文、新詩不分名次甄選六名,報

導文學不分名次甄選三名。

 (3)作品水準若未臻理想,依決審委員

決議,得以減額贈獎。

 (獎金:(1)短篇小說首獎獎金新台幣捌萬元整

,獎牌乙面。

 (2)短篇小說、散文、新詩每名新台幣

肆萬元整,獎牌乙面。

(3)報導文學每名新台幣伍萬元整,獎

牌乙面。

 〈得獎作品由台灣日報《台灣副刊》擇優發表。主

辦單位得以結集出版,不另支付版稅,惟出版後

須贈各得獎者成書十冊;亦得以任何形式(如上

網、光碟、有聲出版…等)做為推廣文學創作活

動之非營利出版。

 七、評審:由承辦單位負責初審資格審查,另聘請知

名作家、學者組成決審委員會評選。

 八、收件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即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郵戳為憑)。

 (二)地點:台灣日報《台灣副刊》(407台中市

文心路三段361號)。

 台中縣立文化中心圖書組(420台中

縣豐原市圓環東路782號)

 九、揭曉及頒獎:九十四年十月一日於台中縣立文化

中心及台灣日報《台灣副刊》公布

得獎名單,頒獎時間及地點另定。

 十、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經發現資格不符、冒名頂替,或抄

襲等觸犯任何著作權之情事者,一律取消得

獎資格,追回獎金、獎牌,並自負所有法律

責任。

 (二)參選作品不得同時一稿兩投,並須未曾得獎

及發表者(含網路、校園文學獎及刊物)。

 (三)參選者請檢送戶口名簿及身分證之正、反兩

面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乙

份。文稿不得書寫姓名,另紙詳附:真實姓

名(發表時可用筆名)、身分證字號、詳細

戶籍地址(含鄰、里)、聯絡地址、電話、

個人簡介、生活近照乙張。作品請用有格稿

紙繕寫清楚,或以電腦列印(A4格式)。

 (四)稿件一式四份,並一律以掛號郵寄,於封套

註明「中縣文學獎」及應徵類別,恕不退件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以隨時修訂並公布。 .....2005-05-03【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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