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急速處分用不用?,大法官早有定見◎林長順。
2004-10-15

經過一整天言詞辯論,13位大法官並沒有當庭做出裁定,審判長林永謀走出法庭之後向記者表示,他已經有所決定,只不過還需要聽其他12名大法官的意見,才能裁決。林永謀的說法並不特別,據大法官昨天提問的問題趨勢來看,他們心中應該早有定見。

憲法法庭昨天言詞辯論是否採行急速處分之後,究竟將以憲法法庭裁判方式或是解釋文方式作裁決?外界也有疑義。據了解,憲法法庭將援過去解釋例作法,以解釋文方式處理。若真如此,不論准不准急速處分,將創憲政史上一次聲請,兩條解釋的新紀錄。

林永謀昨天以開玩笑的口吻告訴記者,是否對真調會條例做急速處分的處置,最快三天就可以知道了。雖然是玩笑話,但話中玄機不言可喻。首先,大法官過去創設法律已有案例,至少釋字371號、477號、572號解釋就創設了三項法制,大法官自然不會不清楚。

再者,司法院長翁岳生日前也透露,第五、六兩屆大法官開例行審查會議時,曾討論過是否納入急速處分的問題,急速處分並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他們對此早就有討論的經驗。據了解,過去大法官曾有急速處分適行的共識,但不便明文訂定,避免被浮濫使用,只消極接受申請時再依據個案於審查會中討論,不料,第一個案子卻是真調會這個燙手山芋。

此外,真調會條例除了司法權的爭議外,牽涉到行政、立法兩權與藍、綠對決火熱政治情勢,敏感度高,若不妥善處理,不免讓人質疑司法公正性,雖然心中有定見,但仍依程序進行,以昭公信。

但多數大法官心中的定見究竟為何?實不易猜測,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規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指定期日宣示判決,自指定之日起,不得逾一個月。就如林永謀大法官所言,也許三天,也許二個月後作出解釋。 .....2004-10-15【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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