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真調條例,行政院覆議失敗,經總統公布成為法律之後,執政黨已將該條例送請大法官釋憲。泛綠民眾認為該條例是泛藍之多數暴力所通過的惡法,並不足取,泛藍卻以「惡法亦法」要求遵守。
吾人以為,過去臨時條款及戒嚴令均是荼毒台灣民主的惡法,當局亦均以「惡法亦法」迫使人民遵守該法,想不到,今天同一批政黨講出同樣的話,讓人覺得時代在變,舊事物卻仍不變,說它是遺毒並不為過。
2004年總統選舉,是依憲法所定程序,產生總統當選人,其當選效力之法律位階等同於憲法,此乃殆無疑問,如有爭議,應透過司法途徑尋求解決之道,如今該案已由高院審理中,高院亦將於11月17日進行宣判,然而真調會條例卻搶先通過,無疑未審先判,且球員兼裁判,完全否定法院之一切作為,立法院自己開起法庭,自己在辦案。
眾所皆知,法律牴觸憲法時,法律無效,總統經憲法所產生,質疑總統當選人正當性的真調會條例已然質疑了憲法,顯然這是無效的法律,毋庸置疑。
其次,總統選舉訴訟已由法院審理中,真調會條例的產生,明顯干預司法,違反司法獨立原則,亦違反三權分立之民主制度。立法者所立之法,日後不知靠誰去執行?又靠誰去維護?
憲法規定立委有調閱權並無偵查權,真調會卻擁有法務部司法檢察官之偵查權,復牴觸行政權之部分行使,此亦違反三權分立之原則。當年希特勒正是透過立法權而擴張行政權,進而創造了帝國,造成人類浩劫,這種危險性並不亞於台海戰爭之可怕。
立法院早年通過刑訴法在前,今復通過違反刑訴法部分條文的真調會條例於後,顯然是一種以法繩人之手段,由落選的一方成立真調會,更顯示其不滿及怨懟之心。
有人說,贊成調查真相條例,對其條文容有不贊同,仍認為有調查真相之必要,殊不知,一粒老鼠屎可以壞掉整鍋飯的道理。如一粒龍眼生蟲,一般人不可能去蟲而食之,必將已腐壞之龍眼整粒丟棄,何況未去蟲而整粒食之,可見純屬欺人之談。
真調會可休矣,如國會可以偵審案件,法院又何須存在?如認為真調會之成立,間接上是某種程度反映落選的一方支持者六百萬人的權益,則相反的,亦將打擊支持當選的另一方六百萬人的投票權益,它勢必成為台灣人民分裂的一股亂源,紛亂是失敗者的不滿反應,然而安定卻是全民的利益,四年一任的總統選舉,值得以台灣之動盪來換取嗎?
.....2004-10-15【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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