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y 09, 2005
邇來各媒體於稱呼有關偷渡者或施放炸彈嫌犯,多冠以「偷渡客」、「炸彈客」的稱謂,彷彿有別於一般作奸犯科而更高一等。事實上,「客」者,有禮遇之意,所謂來者是客;但絕無將違犯法令且有擾亂社會秩序、傷害百姓生命財產之加害者,尊稱為「客」之理。其扭曲社會價值觀,莫此為甚。
為免積非成是,讓一般社會大眾習焉不察,本報今後報導偷渡者或施放炸彈者均稱「偷渡犯」或「炸彈犯」,以正視聽,並請各位讀者及作者來稿時,均請將「偷渡客」訂正為「偷渡犯」,「炸彈客」訂正為「炸彈犯」,以便名實相副,亦昭公信。(本報編輯部) .....2004-12-27【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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