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長順∮台北報導)由興票案衍生的宋楚瑜請求撤銷台北市國稅局補稅處分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宋楚瑜是在替國民黨管理財務時,以兒子宋鎮遠名義,購買中興票券轉讓定期存單,法官調查後發現,宋鎮遠並沒有實際運用這筆款項,且資金屬國民黨所有,並不構成贈與行為,判決宋楚瑜勝訴,不必繳交8900多萬的贈與稅和罰鍰。
判決指出,依據台北地檢署對於興票案的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宋楚瑜沒有侵佔國民黨資金的行為,且根據台灣銀行兩個專戶的開戶資料,包括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函、華夏投資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文件,該筆資金屬於國民黨所有。
再者,當時二筆資金為宋楚瑜委託陳碧雲處理,宋鎮遠並未知情,應僅屬向宋鎮遠借用名義,並非贈與而且這筆一億多元的款項在1999年間又陸續回流中興票券,符合財政部72年3月1日財稅第31299函關於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的規定,並不需要繳交贈與稅。
基於以上兩點,承審法官張瓊文認為本案並不符合法律上課徵贈與稅的構成要件,因此撤銷國稅局的課稅處分。
1999年底,參選總統的宋楚瑜遭人檢舉,在擔任中國國民黨秘書長時,曾侵占該黨資產,財政部也發現,1992年間,計有「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基金」、國民黨秘書長專戶所屬兩帳戶,匯出共計一億零五十多萬元款項,存入宋楚瑜長子宋鎮遠在中興票券的帳戶中,交由宋楚瑜小姨子陳碧雲,購買 中興票券轉讓定期存單。
(記者黃筱筠、薛翔之∮台北報導)親民黨秘書長秦金生表示,司法判決結果是宋楚瑜遲來的正義,也希望宋楚瑜是最後一個受害者,以後希望政治跟司法能夠分開處理。敗訴的台北市國稅局則表示,一切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做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2005-04-28【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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