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筱筠∮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日初審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未來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將不罰,也不再沒收,草案也明定,以科學儀器取得汽車駕駛人違規資料證據應為定置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
原條例規定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沒收感應器;修正通過的條文將此刪除。而以科學儀器取得汽車駕駛人違規資料證據應為定置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
條例所定罰鍰的處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的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抗拒過磅,甚至拒絕接受稽查等,草案明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公里內路段,未依指示或不服交警等人員的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1萬元罰鍰,並得強制過磅。
.....2005-04-28【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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